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参加助管助教的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责任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责任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责任人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照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责任人所在系、室或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经系、室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教学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可在核实事实后予以认定。
(二)教学服务中心对教学事故认定意见,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送党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院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教学组织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举报人应注意语言文明,事实尽量清楚。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应提交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将裁决结果2周内报学院。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系、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服务中心审定。
(三)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四)教学服务中心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系、室、部门对三级教学事故在本部门范围内通报,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学服务中心备案。
(五)教学服务中心将处理结果报党政服务中心备案,并配合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1/2校内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对于二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1/2校内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资格。对于三级教学事故,扣发1/2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三级事故按二级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二级事故按一级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系、室或部门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扣发该单位年终奖3000元/(次.一级事故),2000元/(次.二级事故),1000元/(次.三级事故)。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学服务中心及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助教、助管的学生发生教学事故,由教学服务中心会同学生教育中心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为学院或部门聘任的非在编人员,参照在编人员相关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有事故责任人所在系、室或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教学类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在授课、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Ⅰ
2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3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4 上报虚假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弄虚作假更改成绩
5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缺课、旷课,未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授课 Ⅱ
7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或删减实践时数及环节,造成严重后果
8 旷课或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造成严重影响
9 在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
10 试题内容与前二届中任一届内容相同/雷同(60%以上相同),造成严重后果
11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严格实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12 教师拒绝按规定让选课学生听课,造成不良影响
13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请他人代课/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造成严重影响
14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15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Ⅲ
16 上课迟到或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17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18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请/批准他人代课/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19 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20 试题存在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1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严重/一般错误而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教学管理类
22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教学管理记录 Ⅰ
23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24 有关系、室、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务管理事故、教学事故有意隐瞒,造成严重影响
25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26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
27 有关系、室、部门在得知本部门发生疑似教学事故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核查、提出处理意见 Ⅱ
28 下发放假、全校性教学调度或考试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9 辅导员连续超过一周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了解学生情况
30 未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考试,造成大面积严重影响/较严重影响
31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课表失误,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Ⅲ
32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33 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不良影响
34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 造成不良影响
35 无不可避免原因,未按时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36 班主任连续超过2周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了解学生情况
37 系、室、部门教学负责人未按教学计划安排和落实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影响
38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39 由于开课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教学保障类
40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Ⅰ
41 管理不善,大型设备或器材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42 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允诺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Ⅱ
43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擅自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44 值班人员未提前10分钟开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45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影响使用2天以上 Ⅲ
46 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影响教学进行
47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48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答疑室无饮水供应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附件2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
关于成立“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的决定
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配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施行,学院决定成立“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受理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提出的申诉;
2.对教学事故事实进行调查与确认;
3.决定教学事故最终处理结果。
二.委员会组成
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15人组成。
主 任:崔杜武
成 员:院领导2人,各系系主任7人,教研室主任2人,有关中心领导4人
申诉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教学服务中心委派。
三、工作程序
1.申诉人将申诉书送交申诉委员会秘书;
2.秘书呈交委员会主任,主任在接受申诉2周内决定召开会议日期;
3.委员会委员超过2/3即可召开重新认定会议,形成新的处理意见或维持原处理意见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为有效;
4.秘书将结果通知责任人,并报教学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教学服务中心
2010年5月
上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下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师调课管理规定及办理程序